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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要點整理與分析!



為了改善國家能源結構,促進再生能源發展,我國於2019年5月發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條文,旨在鼓勵綠電交易自由化,期望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能在躉購及自由市場中擇善切換,不再受限於長達20年的躉購合約,同時賦予用電大戶增加使用再生能源的義務,以便完成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27GW (2,700萬瓩)的目標。

眼看期限將至卻遲遲未達標,經濟部於今年6月21日正式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要點包含:

1. 太陽光電: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除光照不足等因素外,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 離岸風電: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規範,以發展浮動式離岸風電。

3. 生質能發電:為了鼓勵就近使用農業廢棄物等生質燃料發電,斟酌允許在工業區外設置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以減少集運所造成的碳排放及金錢成本。

4. 地熱能發電:現行依據「溫泉法」審查地熱開發,但地熱能與溫泉利用不同,因此新增地熱能探勘及開發許可之規範或限制,創造更友善開發地熱的法制環境,同時明訂地熱發電之罰則。


此次修法不外乎即是希望增加更多再生能源發展的機會,其中,又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最受大眾矚目:

效仿德國,強制新建案設置太陽光電

為了衝刺太陽能發電,我國參考去年德國通過的《柏林太陽能法》,強制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建築物之屋頂需有一定比例的太陽能發電設備,雖然捨棄了效益更佳的地面型太陽光電,但秉持著「不浪費任何可設置空間」的理念,希望新建案在設計階段就將屋頂型太陽光電納入其中,減少光電設備與建築屋頂契合度的測量及審查作業。此項修法雖然本意為佳,但立法要求在他人財產上增設發電設備或許會引起屋主反彈,需要加強與房屋持有人的溝通,如此一來不僅增加我國太陽光電產能,同時也為屋主財產增加價值。

修法細則尚未出爐,官員表示將無獎勵誘因

目前受規範的建築及屋頂型太陽能比例尚未明朗,僅知將會排除紀念性及受光方位條件不佳之建築,再加上政府官員認為屋頂光電住戶可以躉購費率賣給台電,考量到扣除成本後仍有利益可言,因此不考慮給予獎勵誘因。但是一開始增設光電設備的成本與數年後設備的維修費用是否需要民眾負擔仍未知,期望之後會針對此部分設計配套措施。在眾多不確定的因素下,建議能多方溝通,廣納建言,才能使民眾及國家一齊達成增加太陽光電的目標。


台灣離岸風電涉足領海以外的挑戰

離岸風力發電原本只能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的區域內,此次修法將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的限制,旨在為了浮動式離岸風電的發展鋪路。我國經濟部於今年6月20日與歐盟舉辦共同舉辦第二次「臺灣-歐盟離岸風電會議」,交流主題也包含了浮動式風電在臺灣的發展策略等,雖然積極外交及發展再生能源值得嘉獎,但國情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台灣無論是地理位置還是國際地位都相當特殊,能否跟鄰近國家劃分經濟海域即是一大問題,所以當初才會有「領海以內」的限制,再加上台灣固定式的離岸風電才剛穩固沒多久,是否有額外資源去深究浮動式離岸風電也是一大挑戰。

本次修法參照了許多外國先例,步上落後已久的國際腳步是一件好事,但若在規劃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過高的情況之下,直接套用其他國家的做法並不一定達到正面的效果,儘管在綠能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還是需要一步一步慢慢找到屬於自己國家的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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