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來重大變革,綠電計算「天條」草案改版(三)】GHG Protocol 範疇二修訂核心:市場別與地域別重大改版
- lynnhsia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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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1 day ago

上一篇文章提及本次修訂的三大重點,本篇將來深入解釋其中兩大核心:地域別(Location Based)與市場別(Market Based)修訂的具體內容,這兩項調整除了技術性升級之外,更昭顯全球企業再生能源採購策略的重大轉變。
一、何謂「地域別(Location Based)」與「市場別(Market Based)」
先前《GHG Protocol 範疇二指引》提供的雙重報告方式,在過去十年有效地建構起全球市場揭露範疇二的框架。雙重報告方式,即企業需要在報告中同時揭露「地域別(Location Based)」與「市場別(Market Based)」的資訊:前者依循範疇二指引的排放係數層級,提供企業使用間接能源時原始狀態的排放量;後者則為企業採購再生能源後,其使用間接能源的排放量。
簡單來說,以台灣為例,就是企業在報告範疇二時,需要同時揭露兩個數字,地域別數字需要揭露企業使用台電的電力所造成的間接排放,該數字通常需透過能源署公告的排放係數計算得出;若企業採購再生能源憑證,則以憑證抵銷範疇二排放,即為市場別數字。

隨著市場發展成熟,相關組織及利益相關者指出,十年前的指引尚不夠準確與完整,應該要求揭露的數據能更具體的與空間與時間連結,才能讓數據之間可以比較,並且也更能取信於人。
二、地域別(Location Based):朝向更精準的排放係數層級
先前地域別計算電力排放數據時,會根據一套優先順序來選擇排放係數,這個優先順序就是排放係數層級。而本次地域別將重新修改這套排放係數層級。未來排放係數層級將依循以下邏輯:
地點優於時間:地區資訊的精確度比時間精確度更重要
如果企業同時有「一小時國家排放係數」以及「一整年地區排放係數」,則應該選擇後者。新規定強調,知道電力來自哪個地方(空間邊界)比知道它來自什麼時辰(時間顆粒度)更關鍵。
「基於消耗的係數(Production-based)」優於「基於生產的係數(Consumption-based)」
基於生產的係數,意思是指計算地理區域內所有發電廠產生的平均排放量。而基於消耗的係數,除了本地發電廠發電之外,還應計入從鄰近地區進、出口的電力。由於某些地區電網連接,像是新加坡會從馬來西亞等國進口電力,為了更準確計算排放係數,新規定建議優先使用基於消耗的係數,作為地域別排放計算標準。因此若組織位於新加坡,則應優先尋找涵蓋進口排放的電力排放係數。
使用可取得(Accessibility)的最佳數據
儘管新規定要求更精確的係數,但所有前提會是在這些係數必須是公開可用、免費且來自可信的來源。如果這些更精確的係數,必須付費取得,則不會要求組織一定要使用這些係數。
再者,若組織可取得小時級別的排放係數,但卻只有年度的用電數據,為了能夠對應比較,組織應繼續使用年度排放係數,而不會被要求使用更精確的小時級排放係數。然而,若企業仍然想使用小時級排放係數,新規定對於此種情形給予「負載曲線(Load Profiles)」的教學手冊,指導企業將用電曲線拆解為近似於小時級的用電數據。

儘管目前尚未完全確定新版排放係數層級細節內容,但已經明確未來將納入上述三種邏輯,促使地域別揭露更加完整與精確。
三、市場別(Market Based):地理與時間匹配的雙重要求
原先市場別允許組織使用年度或月度匹配的再生能源工具(如:憑證),並且該再生能源工具可使用的地理範圍較為廣闊,通常以國家作為邊界。但先前的要求卻容易導致使用綠電的宣言與現實脫節,因此本次修正提出以下重點:
按小時匹配
要求組織以市場別計算的所有再生能源工具都必須按小時匹配,即無論再生能源憑證、企業購電協議或者綠色費率等,都必須要以小時為單位來計算與揭露。考量到此要求對於小型組織而言負擔過大,因此新規定將會對小型規模的組織豁免。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公眾諮詢文件沒有提及,但GHG Protocol今年發佈的消息中,數次提及若企業有宣示自願清潔能源宣言(voluntary clean energy claims)才需要依循小時匹配的規則。
可交付性(Deliverability):所採購的再生能源市場工具,其電力來源所在區域,必須與實際用電的電網區域有實際連結或能夠合理互連
所謂可交付性,簡單來說就是物理電力可輸送到的範圍。前文提及,過去市場別允許組織在廣泛的地理邊界中採購再生能源,譬如企業A位於紐約的辦公室,可以使用2,000公里外德州的再生能源憑證。新規則下,由於實際上電力無法從德州輸送到紐約,該憑證將不再符合範疇二指引的要求,企業A必須在紐約或其緊密互連的鄰近區域採購憑證。
標準供應服務(Standard Supply Service, SSS)要求企業應區分標準供應服務的份額及自願採購的聲明,並使用剩餘電量組合(residual mix)或化石燃料費率,解決雙重計算問題
假設電網中有10%經躉購或者法規配比義務(RPS)而產生的再生能源,這些再生能源屬於標準供應服務,並降低了整體電網排放係數。在原有規定下,企業B可以採購等同於用電量的再生能源憑證,宣稱其再生能源100%,但是電網排放係數卻沒有相應扣除企業B宣稱的再生能源憑證價值。這就導致這部份清潔能源屬性被企業 B 透過憑證宣稱使用了一次,同時又被其他未參與自願採購的市場參與者或未追蹤電量、透過使用電網平均排放係數的其他企業,間接享有電網上的再生能源價值。
為了解決重複計算議題,新規定下,企業B可以宣稱10%再生能源來自於電網(即標準供應服務份額),再宣稱90%來自於自願採購的再生能源工具。而其他企業則應該使用剩餘電量組合,意思是需要使用扣除所有憑證和標準供應服務份額的電力平均排放係數。一旦無法取得剩餘電量組合的數據,則必須預設使用只有化石燃料發電的電力排放係數。
過渡機制(可行性措施):豁免門檻、既存條款(Legacy Clause)及分階段實施
目前有計畫豁免較小型組織在小時匹配的要求,對於較小型組織定義尚未正式公告,但根據公開資訊可能會以用電量或公司規模做為門檻。根據GHG Protocol初步分析,多數回報CDP的企業都可以達到豁免門檻,僅有大型能源消費者需要按小時匹配。此外,為了保障既有長期合約,即使原有合約採購的市場工具不符新規定要求,也仍然能取得豁免。新規定希望透過過渡機制以及分階段實施的方式,協助全球組織從舊有規則平穩過渡至新規定,又同時保有盤查的可信度與可比性。

四、企業採購策略如何調整
當地域別與市場別規則修改後,企業再生能源採購策略需要大幅度調整。以科技公司C為例,假設該公司在西班牙設立全天候運轉的數據中心,過去C公司僅需要每年採購一次來自挪威便宜且大量的再生能源憑證,即能宣稱達成100%使用再生能源。在新規定下,C公司可以先將標準供應服務配額區分出來,同時必須拉高採購成本,從西班牙當地或鄰近電網直接或可合理連結的國家採購憑證,並且憑證需要能夠匹配用電的每一個小時,也就是達成所謂「24/7無碳能源」狀態。總而言之,過往企業會以預算優先,選擇最低成本的市場工具達成其目標,在新規定下必須轉向追求與物理用電時空一致的用電策略。

五、結語
範疇二指引的修正,不僅是盤查規則的技術更新,更標誌全球再生能源採購將經歷一次重大轉向。本次市場別與地域別修正的內容,針對過去再生能源宣告與實際電力消耗連結脫鉤、重複計算等問題,提出更為嚴謹且精確的解決方案。系列最後一篇內容,將探討此次修正對企業與市場的影響,以及亞洲企業應如何調整其採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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