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推動國家級零碳工廠建設工作的通知》解析(下)
- Ev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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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中,我們討論了工信部近期發布的《關於組織推動國家級零碳工廠建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建設評估指標體系中,與能源消費相關的指標。本篇,我們將接續解析體系中幾項與碳排放相關的指標。
碳排放指標
"通知" 的指標文件中,與碳排放強度直接相關的指標是「單位能耗碳排放」,基本要求為不高於1.8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目標要求為不高於0.2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
透過與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相關評價要求的比較(表1),可以觀察到兩點:
第一,碳排放強度的衡量指標更為嚴格。綠色工廠與綠色園區分別使用「單位產品碳排放量」達到產業平均/領先水準,以及「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作為要求;而零碳園區與零碳工廠則設定了明確且嚴格的「單位能耗碳排放」門檻。由此可見,在國家雙碳政策下,碳排放在綠色製造指標體系中的要求愈加直接,也更具約束力。另一方面,零碳園區與零碳工廠採用單位能耗碳排放,也反映出國家宏觀政策正從「能耗雙控」轉向「碳排雙控」。單純控制能耗並不能降低廠區的單位能耗碳排放,只有透過直接降低製程排放或使用低排放能源,才能達成這項指標。
第二,單位能耗碳排放指標實際上對企業用能,尤其是外購電力的排放水準,形成相當程度的間接要求。若暫時不考慮製程排放,各類主要用能的單位能耗碳排放指標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三種外購電力核算方法對應的排放量均高於1.8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雖然實際工廠整體的單位能耗碳排放會受到用能結構及其他製程排放影響,但對於希望申請零碳工廠的企業,尤其是原本範疇二排放占比高於範疇一排放的製造業企業與資料中心而言,外購非化石能源不只是為了達到上一篇討論的非化石能源消費水準要求,更是達成零碳工廠碳排放強度要求的必要條件。若要達到不高於0.2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的目標水準,所需的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還會進一步大幅提升。
綠色工廠* | 綠色(工業)園區 | 零碳園區 | 零碳工廠 | |
碳排強度要求 | 基礎水準:單位產品碳排放量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引領(目標)水準:單位產品碳排放量優於行業前20%水平 | 引領(目標)水準: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達3% | 引領(目標)水準:單位能耗碳排放≤0.2噸/噸標準煤(園區能源消費量小於100萬噸標準煤),否則≤0.3噸/噸標準煤 | 基礎水準:單位能耗碳排放不高於1.8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 引領(目標)水準:單位能耗碳排放不高於0.2噸/噸標準煤 |
其他碳排相關要求 | - | - | - | 需評估碳清除率。即碳捕捉與封存、直接空氣捕集、固碳技術等 需定期公開揭露碳排放資訊、產品碳足跡資訊、碳抵換情況 |
表1. 綠色工廠、園區與零碳園區、零碳工廠碳排放相關要求比較
煙煤* | 汽油* | 天然氣* | 外購電力 (核算方法a)** | 外購電力 (核算方法b) | 外購電力 (核算方法c) | |
無非化石能源外購電力消費時的單位能耗碳排放 (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 | 1.19 | 0.87 | 0.72 | 1.86 | 2.13 | 2.89 |
達成基本要求時所需的非化石能源外購電力消費佔比 | - | - | - | - | 11% (僅限綠電交易及市場化核電交易) | 38% (包含綠證交易、綠電交易等) |
表2. 常見能源的單位能耗碳排放
*燃料熱值排放因子來自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數據庫
**為易呈現,核算方法a使用2023年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實際核算應使用省級/區域排放因子
碳移除率
除了對碳排放強度提出直接要求外,零碳工廠建設評估指標體系中也包含兩個與碳排放直接相關的指標,也就是「碳移除率」以及「碳排放資訊揭露透明度與品質」。
「碳移除率」在指標體系中的定義是「透過工程技術手段實現二氧化碳移除的方式,包括碳捕集與封存、直接空氣捕集、固碳技術等,不含碳匯」。因此,指標體系中的「碳移除」與國際標準中一般意義上的碳移除有一定差異:
在國際標準中,與生質能源搭配碳捕集與封存(BECCS)及直接空氣捕集與封存(DACS)不同,點源式(例如從工業廢氣中)碳捕集與封存(CCS)並不屬於碳移除技術。
零碳工廠指標體系中的碳移除技術,不包含造林(ARR)、森林管理(IFM)等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
「碳移除率」在指標體系中目前沒有直接的比例要求,但企業仍可依據自身碳排放強度與成本,綜合評估投入的必要性。石門山先前發布的碳移除相關文章曾提到,雖然造林等以自然為本的移除方法,相較於一般減量類或避免類方法(例如能源效率專案)成本相對較高,但通常仍低於工程類碳移除方法。根據國際能源署2021年的估計,一般點源式碳捕集與封存的單位成本約為每噸$15–$120,同樣大致低於工程類碳移除方法。因此,在零碳工廠建設下,碳捕集與封存可能仍會是碳移除的主要實施方式。
碳抵換
除碳移除率外,《通知》在指標文件中明確要求企業透過永續報告、ESG報告、零碳工廠建設報告等載體,定期公開揭露碳抵換情況;並在《國家級零碳工廠建設方案(大綱)》中進一步指出,企業使用的碳抵換需為:
《巴黎協定》第六條碳市場機制產生的國際移轉減緩成果(ITMOs);或
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產生的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一方面,《通知》並未像碳電指標一樣,對零碳工廠進行碳抵換提出具約束性的比例要求。綜合《通知》文件、國際ISO標準及SBTi指南來看,碳抵換部分不能、也不應直接納入前文討論的單位能耗碳排放核算過程。另一方面,若企業為達成碳中和聲明等目的,而選擇購買符合《通知》文件要求的ITMO或CCER,則需考量兩者各自的優缺點(如表3):
CCER市場於2024年重啟,其優勢在於對境內企業而言通常較容易採購,且整體市場價格透明度較高;劣勢則在於其國際認可度與品質仍無法完全保證。CCER自重啟以來,方法學逐步拓展至更多類型,但目前已簽發碳信用的專案類型仍僅有光熱發電與離岸風電兩種。再者,可再生能源專案目前在國際上的接受程度不一,其額外性與假設性減排量化也受到較多質疑。另一方面,與目前國際標準對碳信用品質的要求相比,CCER制度完善程度仍相對有限,對專案額外性、永續發展貢獻等因素的要求也較少。
與巴黎協定第六條相關的ITMO,由於需要聯合國或參與政府授權背書,且專案註冊、簽發流程更為嚴格,普遍被認為品質相對較高;但相較於一般自願性國際碳信用,採購難度也較高。此外,由於ITMO同樣可用於多重目的,包括國家自定貢獻NDC與CORSIA履約,其價格受國際減排壓力連帶影響較大,市場價格透明度較低且更難預測。以VCS與Gold Standard兩個主流國際碳信用標準為例,自2023年初第一筆帶有巴黎協定第六條核准標籤的專案起,截至2026年8月,可供企業抵換使用的簽發量約為2,600萬噸。
CCER | ITMOs | |
碳信用標準 | 國內CCER標準
|
|
價格透明度 | 較高 | 較低 |
採購難度 | 低 | 高 |
品質考量 | 品質標準相對缺乏 | 普遍認為品質較高 |
表3. CCER與ITMO比較
結語:零碳工廠
綜合上下兩篇對零碳工廠建設評估指標體系的討論,我們可以對希望參與零碳工廠建設的企業提出幾點總結性建議:
首先,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是重中之重。非化石能源消費與目前零碳工廠建設評估指標體系中三項具約束性的核心指標,都有明確且重要的關聯。同時,為了滿足零碳工廠建設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物理認定量占比要求,企業也需要及早擺脫完全依賴單一方式取得可再生能源的做法,改採綠證交易、綠電交易、綠電直供等多元路徑,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轉型。
其次,希望參與零碳工廠建設的企業,需要充分評估並制定自身的減排規劃與路徑。1.8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的基本要求只是申請門檻,最終0.2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的能耗碳排放目標,對企業直接與間接能源的低碳化,以及製程排放控制,都提出非常嚴格的要求,很可能超出許多工廠現有減排措施、外部採購策略與預算所能達到的碳排放強度。再加上碳移除與碳抵換揭露指標,零碳工廠也需要具備相當程度的碳資產管理能力。企業應完整思考後續實施路徑,避免日後產生技術與成本風險。
最後,企業還需額外評估零碳工廠建設與其他低碳轉型目標及實施路徑的一致性。零碳工廠建設評估指標體系中的多項指標、核算方法與實施工具,可能與國際標準或倡議存在一定差異。為避免重複採購等風險,企業應及早評估這些標準與要求之間的共通點與差異,並綜合適用性與成本,選擇最合適的實施路徑與採購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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